監察委員針對臺大校長管中閔,過去在擔任中研院、行政院、臺大教授等公職與教職期間,發現15年間,管中閔曾分別在八個單位兼職,有的沒核准,其中兼職未報准的所得達1600萬元左右。

監察院今年一月中,因為時任政府官員的管中閔,常態性為媒體匿名撰寫社論,通過對他的彈劾。監察院繼續追查發現,管中閔在擔任中研院研院員、政務委員、國發會主委、臺大教授期間,分別在八個單位兼職,卻沒有完全經申請服務機關許可或核准,監委列表統計,這些兼職所得達到近1800萬元。

監察委員 蔡崇義表示,「媒體先生講說是(近)1800萬,我們沒有承認,也沒有否認,但是也應該不會少就對了。」

監察委員指出,管中閔在中研院任職期間,去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,有報中研院核准,但去政大、中大兼任講座教授,卻未申請許可,認為他知法犯法。而針對他在當臺大教授時兼職未報准,監委王幼玲呼籲臺大校方,應依法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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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察委員 王幼玲表示,「管校長必須要處理管教授,在臺灣大學沒有書面報請就到外面去兼課的這個問題,所以它的(處置)的範圍非常大,嚴重到是解聘不續聘,然後可以輕到說不配給宿舍。」

監委補充說明,管中閔第一年在國泰金控兼職,有向臺大報准,收入兩百萬元左右,兼職未經核准的收入要扣除這筆。另外監委也挖出管中閔在96年期間,受邀至西安的大學講學,費用對方負擔,但他還是向中研院支領日支費357美元,已移請中研院釐清處置。

對此,中研院表示,尚未收到監院公文,還無法表達任何看法,待收到之後,再研擬處理方式,至於臺大則尚無回應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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